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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登陆网站: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0 15:43:18 | 来源:华体会网站登录入口 作者:华体会官方登录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市400平方公里范围内(东至宿豫区顺河镇、西至宿城区双庄镇、南至宿迁经济开发区、北至市湖滨新城所围合区域)一切户外广告的设置、出让、拍卖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拱门等气模、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利用市区户外广告资源进行广告经营的,实行有偿方式获得,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对设置权进行出让。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任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根据广告定着地点的管辖部门不同,由市城市管理局、规划局分别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设置、统一管理。户外广告的设置、拍卖、出让等活动须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宿迁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试行)》和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牢固、安全、美观。

  第九条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按照公平、公正、简便、效能的原则,严格规范审批、出让程序。

  (一)大型固定性户外广告(包括高立柱广告、跨街广告、大型显示屏广告等):

  3.户外广告设置者在取得设置使用权后,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协议》,并支付设置使用权出让金;

  4.户外广告设置者按照市城市管理局核定的地点、时限、形式进行发布,发布到期后立即自行拆除。设置时间要延长或者变更的,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变更、续拍等手续。

  (二)其它户外广告(包括墙面广告、公交车身外部广告、公交站台广告、阅报栏广告、公共电话亭广告、气模广告、竖幅广告、布幔广告、道旗广告等):

  1.户外广告设置者持书面申请、产权所有人同意设置的证明、设计效果图等相关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

  2.市城市管理局按照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进行审核批准,然后实行公开拍卖或参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来进行协议出让;

  3.户外广告设置者取得设置使用权后,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协议》,并支付设置使用权出让金;

  4.户外广告设置者按照市城市管理局核定的地点、时限、形式进行发布,发布期满后立即自行拆除。设置时间要延长或者变更的,在到期前7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变更、续拍等手续。

  1.单位(个人)持相关证明、设计效果图等申请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店招店牌设置申请表》;

  3.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按照审核意见,核发《店招店牌设置许可证》。

  第十条在市区公共场所设置一般性公益户外广告的,可不通过拍卖或招标程序,由申请单位提供方案,经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在城市道路、沿街建(构)筑物、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固定性和临时性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拍卖出让。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取得的户外广告资源出让所得,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大多数都用在市容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公益广告宣传等。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无户外广告审批手续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到期后,设置者应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

  第十六条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户外广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