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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登陆网站:2023-06-26
发布时间:2023-10-09 11:50:33 | 来源:华体会网站登录入口 作者:华体会官方登录

  为了逐渐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我市立法质量,市法制局决定,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的《江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1幢江门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9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字样。

  第十二条【商业户外广告设备发布公益广告要求和户外公益广告设备禁止发布商业广告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商业户外广告设备发布公益广告要求和户外公益广告设备禁止发布商业广告规定的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建(构)筑物和交通工具等户外载体发布的,以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为内容,具有商业性或者公益性的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户外招牌设置,是指利用拥有合法权属的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与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公司名称、字号、商号和标志的标牌、匾牌和灯箱等的行为。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文明美观、总量控制、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监督和协调。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许可等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主任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内容做监管,依法对违反广告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主任部门在市工商行政主任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国土、交通、公路、园林、林业、财政、发改、气象、信息产业和文广新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信息专业化、数字化管理,应当开通公众查询渠道,完善公众查询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政府热线,城市管理热线、政府网络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工商行政主任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单位理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时应当规划特殊的比例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市政公用设施、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示牌、交通标志、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六)属于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的;属于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管线工程保护范围的。

  (八)利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楼顶、外立面的,建筑物立面规划许可预留广告位的除外。

  (十)在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背景和文化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十一)在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但利用公共汽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路牌灯箱等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除外。

  (十三)在主次干道、公共广场采用手持、骑行和宣传车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的。

  (一)按照批准的地点、具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和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禁止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和电气安全要求,且符合设置技术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当安装声音、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避免对旁边的环境造成污染。

  (四)应当在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文件号、设施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审批辨别标识。

  (五)户外广告自设置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毕,户外电子显示屏自设置核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自行失效,如需继续设置的,应当另行申请。

  (六)大型户外广告设备工程完工验收由设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同时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设置者应当将完工验收资料送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

  设置户外招牌,除遵守本条例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下列规范:

  (一)户外招牌设置实行“一街一式”,“一店(单位)一招”。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以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户外招牌。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上有多个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户外招牌,设置风格应当统一。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统筹安排,整体设计,统一制作。

  (二)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设置户外招牌的,其形式、体量、色彩和照明效果等应当相对统一,并保持与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一致,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和门牌号。

  (三)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户外招牌,底线应当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应当统一,招牌底板应当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系;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立式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和高度应当保持一致,距人行道、绿地距离应当统一。

  (四)历史文物建筑、特色文化建筑和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上的户外招牌,在保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的前提下,应当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五)商业建筑楼顶仅限设置用于发布该建筑物名称、公司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户外招牌。

  (六)禁止改变户外招牌使用性质发布产品推介、营业范围和服务信息等广告内容;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

  (一)严控道路交叉路口设置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禁止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十米以内,设置闪烁方式和与交通信号灯颜色、切换频率相同的户外电子显示屏,降低街道行人和司机的视觉刺激与混淆,避免对交通安全造成影响。

  (二)科学控制户外电子显示屏亮度,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其夜间亮度值不允许超出一千坎德拉

  平方米;别的地方夜间亮度值不允许超出四百坎德拉/平方米,同时根据设置技术规范安装亮度调解装置,避免光污染影响交通安全和居民生活。(三)严控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播放时间,开启时间不得早于上午七时三十分,关闭时间不允许超出晚上十时,遇重大节日或者重要活动时,经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商业户外广告设备招租或者空置期超过十五日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无偿提供该广告位用于发布公益广告。该广告设备招租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只限于发布在广告版面的下方,所占面积不允许超出广告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江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备技术规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旁边的环境相协调。

  (三)户外广告位置四置图、广告设置依托的建筑物原貌图和广告设置电脑合成彩色效果图(日间及夜间);

  (四)设置地建筑物所有人的产权证或设置地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属证及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五)办理续期手续时需提供原《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及《安全检查维护责任承诺书》;

  (六)属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或较大型悬挂外飘式广告灯箱的,需提供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图纸或质量安全证明资料及《安全责任承诺书》;

  (三)招牌位置四置图、招牌设置依托的建筑物原貌图和招牌设置电脑合成彩色效果图(日间及夜间);

  (四)设置地的建筑物所有人的产权证或设置地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属证及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城市管理行政主任机关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或招牌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在部门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十五日,或者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应当立即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城市管理行政主任机关能采用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性户外广告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材料无法确定效力的,应当当场退回或者在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应当对该申请事项予以退审或者该申请自行终止。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重新申请。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首次核准期限不允许超出五年。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核准期限由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公共载体真实的情况在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公告中予以明确;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首次核准期限为: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等载体属于租赁的,其核准期限不允许超出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户外招牌设置权核准期限不得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批准的注册有效期限。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允许超出十四日。其中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气模设置时间一般不允许超出三日,条幅悬挂时间一般不允许超出七日。上述期限自许可之次日起计算。

  因不再符合设置条件未获得续期核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

  户外招牌无需办理续期核准,但招牌设置人迁移或者歇业,在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载体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可以自由选择载体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方式,并享有因设置权转让而取得的收益。

  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设置权转让方式和收益应当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转让收入用于公共交通事业。

  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拆除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作出拆除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限期拆除,并对其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补偿。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管理。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残旧污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夜间照明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广告设备由其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非公益户外广告设备发布公益广告期间,由设置人负责来维护管理。

  户外广告设置人或其他约定人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检测的档案制度,并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和三项规定的,已取得户外广告设备设置权但未按核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划、高度和色彩等要求,不符合国家要求和设置技术规范或者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五和六项规定,未在大型户外广告设备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逾期未设置完毕且不另行申请或者未依规定对户外广告设备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且不符合专项规划或城市户外广告设备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未经核准擅自设置户外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年立法工作规划》安排,现就《江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城市形象既是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文化资源,同时还是对内创造城市凝聚力,对外创造城市辐射力和良好影响力的核心要素。户外广告和招牌是城市景观的特殊构成要素,是城市文化的有形体现,在城市形象建设中有很特殊的地位和非常非常重要的作用。规范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可成为展示城市形象的点睛之笔。这几年政府先后采取了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实施城市“亮化”工程、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然而在取得了较大成效的同时,任旧存在部分路段或区域户外广告牌设置过多、过乱、过大、品位不高等问题。户外广告作为经济发展的表征和城市“亮化”的重要内容,在市容市貌管理中居于重要的位置。为此,对户外广告和招牌从管理体制和设置规范等方面通过立法加以约束,对提升我市城市形象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亟需得到城市管理者的充分重视和理性对待,户外广告和招牌不仅需要纳入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使之在设置时与城市环境和城市形象建设相协调,而且需要在设置之后得到持续的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但是,从管理实际来看,这些法律和法规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难以操作。例如《广告法》主要从商业广告发布的角度来规范户外广告,其管理规范未涉及城市景观和容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虽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得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许可,但对别的形式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的事前控制却未作规定;《城乡规划法》也仅仅从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外观的层面来管理户外广告设备。因此,为美化城市容貌、保护环境卫生,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城市治理转型,有必要整合关于户外广告设备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并结合历年来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工作经验,细化相关管理制度,通过制定《条例》,理顺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各方主体的责任。

  年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近年来指导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最直接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践证明它对规范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起到了非消极作用,比如有效规范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的程序、要提交的资料,明确了采用市场化手段对城市空间资源进行运营的方式,对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监管、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获取、转让方式等作出规定,改变了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从无章可循的现状。这些好的做法一定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定。对管理过程中不断发现的问题和矛盾,比如没有对近年来越来越多应用于户外广告的

  LED电子广告屏、三面翻喷画广告、车载广告等新形式、新媒介的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进行规范;对禁设户外广告的情形规定不明确、不全面;没有对户外公益广告作出规定;没有建立户外广告信用管理机制;对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的规定不细致;等等。这样一些问题,也一定要通过地方立法来加强完善。二、《条例》的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行政处罚法》(2009)、《行政许可法》(2003)、《行政强制法》(2012)、《宪法》(2004)、《公务员法》(2006)、《行政复议法》(1999)、《行政诉讼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关于深入推动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2016)、《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年)。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城市户外广告设备技术规范》(2010)。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各地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5)、《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管理条例》(2015)、。各地政府规章:《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13)、《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2014)、《上海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实施细则》(1998)、《上海市户外广告设备管理办法》(2011)、《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1)、《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5)、《章丘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4)、《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2014)、《北京市户外广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2015)、《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5)、《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备设置办法》(2016)、《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4)、《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6)、《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2016)、《阿左旗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2016)、《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2015)、《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7);《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1)、《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2007)、《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石家庄市建设行政相对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录管理办法》(2007)。各地规范性文件:《东城区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绍兴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2015)、《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2014)、《福州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规定》(2013)、《恩施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6)、《三原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5)、《宁海县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15)、《上虞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15)。三、《条例(草案)》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共五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具有基础性和原则性的问题,内容大致上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规定基础性内容,包括《条例(草案)》的目的和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根本原则;第二部分针对政府,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第三部分针对公众,规定了公众的查询制度、公众参与、投诉举报等内容。

  第二章是设置规划与规范,共有七条,是总则中统一规划、文明美观、总量控制、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以及公众参与的主要体现。本章内容有规划编制主体、程序,禁设户外广告的情形,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户外公益广告和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等内容。

  第三章是申请与许可,共七条,内容大致上可以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制度;第二部分规定对户外广告、招牌和临时性户外广告申请程序和提交资料的要求和规定;第三部分针对不一样类型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许可的程序、期限要求;第四部分对许可证续期的具体规定。

  第四章是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与转让,共三条,内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针对户外广告出让转让方式,收益和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是基于保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的财产权的角度,规定因公共利益而进行征收的补偿问题。

  第五章是维护与监管,共二条,内容大致上可以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针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安检和维护的主体、责任和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等方式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估系统从而强化监管制度。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共八条,内容大致上可以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是规定了行政主任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是规定了行政相对人违反规划与编制、违反行政许可、违反出让与转让、违反维护与监管等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是附则,共二条,分别规定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领域中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事项和《条例(草案)》的实施时间。

  根据我市城市管理部门对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的具体实际的要求,法规名称几经修改,最终确定为《江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突出明确了法规的规范重点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并在各个条文中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原因一是有利于“避免重复立法”;二是有利于有效提升我市城市整体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规划编制权属于规划行政主任部门。但是,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设计中的“各类专项规划”内容,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编制权并非当然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时,户外广告设备的设置既涉及到市容市貌管理,也涉及到城市空间的利用。基于上述考虑,采用了“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这一提法,故《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监督及综合协调。不仅明确了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对户外广告职责和权限划分,而且也理清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关系。另外,在《条例(草案)》第四条中还规定规划、公安、国土、交通、公路、园林、林业、财政、发改、气象、信息产业、文广新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即明确了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户外广告设置“政出多门”的弊端。最后,对于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拆除,将违法户外广告遏制在萌芽状态。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机关要加强监管,实行发布前审查、发布后核查的制度,充分的利用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来加强监管,对辖区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做动态的跟踪管理。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动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完善城市管理工作,应当有效整合信息平台,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同时指出,创新城市治理方式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条例(草案)》中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共享,同时《条例(草案)》中还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估系统,户外广告设置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按照不良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并通过信用评估系统及时公布信用情况,实行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等,有利于实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法律规制与信用约束的融合。

  一是明确规定户外公益广告设置比例。《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数量和比例应当符合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之所以进行概括规定,其根本原因是各省市区情况不同,另外随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的变化,比例会上下浮动,因此《条例(草案)》不作出明确数据规定,有利于条例的稳定性。

  二是严控电子户外广告设置。《条例(草案)》规定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应该严格控制设置路段、严格禁止采用形式、科学控制其亮度和开启时间,避免光污染等对行车安全和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问题大多是由于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亮度大、没有规范管理将成为城市一大光污染源,对行人、居民日常生活构成不利影响,甚至极度影响居住环境和交通安全。

  三是严格规范户外招牌设置。《条例(草案)》明确、严格规定招牌设置基本规范和要求,但在申请程序上则采用名义上的许可制,实际上的备案制,且规定户外招牌设置权有效期限应与工商局批准的经营期限一致,无需续期。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是通过立法,从源头上提高招牌设置的品味和档次,加强招牌的辨识度,呈现城市文化的价值和美感;二是有利于减少招牌申请人的义务,体现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

  国外的户外广告正在向室内化、小型化和艺术化方向发展,而广告商传统上喜欢采用的大型户外广告的形式不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新技术新材料的户外广告形式不断产生。建议规划部门在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详细规划时不仅要严控地面、建筑物立面户外广告设置密度,同时要充分的利用好人行地下通道等地面下的户外广告新兴载体资源,鼓励广告经营者加大对户外广告新兴载体资源的投入,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的供求平衡,为合法广告的健康发展提供空间。

  《条例(草案》》增加了户外广告设备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同时在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利用公共场地等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来进行出让,获得的收入为政府非税收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管理。利用非公共场地等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可以自由选择转让方式,并依法享有因使用权转让而取得的收益。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外表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其使用权转让方式和收益应用于公共交通事业。之所以进行上述规定,其问题大多在于,对公共载体户外广告通过市场化运作更加合理优化户外广告空间资源配置,有利于保护国有资源。对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则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征得载体所有权人同意后设置,则有利于约束政府部门的权力,保护非公共载体所有权人的权益,总而言之,作出上述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尊重和保护户外广告设备所有权人的财产权,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提升户外广告设置水平。

  对于户外广告针对户外广告出现残旧、污损等情况,《条例(草案)》明确了应责令限期改正,再做处罚,若限期不改正,则处罚措施更为严厉、严谨。对于未及时维修、更新等一些违法情形罚款幅度,条例作了适当调整,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有效地警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

  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政府职能,不仅要规范相对人的行为,同时也应对设置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有约束性规定。《条例(草案)》从三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将批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监督;二是将户外广告审批程序、时限向社会公布,以增加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高效便民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