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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登陆网站: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建造办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8 02:19:32 | 来源:华体会网站登录入口 作者:华体会官方登录

  (2004年3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2004年4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自2004年5月10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建造和办理,促进城市现代化开展,营建美丽的城市夜景灯饰环境,根据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是指独立设置和依附于建(构)筑物、山体、绿化带等用于装修、宣扬、广告等的野外光源设备、设备。

  第四条市市容办理行政主管部分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的主管部分。其下设的市城市亮化办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亮化办)担任夜景灯饰办理的日常作业。其主要职责是:

  市政共用、规划、疆土、环保、交通、建造、工商、公安等部分根据各自功用,合作做好夜景灯饰的建造办理作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夜景灯饰技能、艺术及文明的研讨,推行新技能、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发起绿色照明,营建先进的夜景灯饰文明。

  (一)坐落主、次干道两边、城市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立面(住宅楼在外)和顶部;

  (二)坐落其它方位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住宅楼在外)和顶部;

  第七条已建成的建(构)筑物设置夜景灯饰的,有必要填写《夜景灯饰设置申请表》,并供给规划方案(含工程效果图及概算)和场所运用答应证明。经市亮化办赞同,依法办理土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设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

  第八条新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置与修建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入运用,并归入建造工程批阅及检验程序。

  第九条城市夜景灯饰建造依照统一规划、专业规划、多方出资的准则进行。城市夜景灯饰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装置和施工。

  (二)已建成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规划、设置由业主出资。同一建(构)筑物归于多家业主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市亮化办担任)依照各自房屋产权确认出资额,并由市亮化办安排查看、建造;

  政府出资建造的夜景灯饰工程根据有关规则,需求进行公开投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投标。

  第十一条夜景灯饰设备由出资建造单位保护办理。政府出资的,由市亮化办保护办理。

  第十二条夜景灯饰设备的设置单位有必要采纳相应的防雷、防火、防盗、防渗漏、防漏电、防光污染等安全措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亮灯率到达95%以上。

  夜景灯饰设备的设置单位有必要对其设置的夜景灯饰设备进行定时查看、踏查,扫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夜景灯饰设备的保护办理单位,应当保证灯饰功用杰出,呈现毛病应当及时扫除,呈现残损时,应当在48小时内修正。

  夜景灯饰在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市政府规则的特别时刻有必要悉数敞开,敞开时刻为夏日19时,冬天17时,封闭时刻为夏日23时,冬天22时。

  第十五条违背本办法,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市城市办理行政法律部分依照下列规则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背第六条规则,未设置夜景灯饰的,期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由市亮化办安排设置,所需费用由职责单位承当;

  (二)违背第七条规则,未经同意设置夜景灯饰或许检验不合格投入运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经检验或复验仍不合格的,予以;

  (三)违背第八条第一款规则,新建建(构)筑物未建造夜景灯饰及未经检验而交付运用的,责令建造,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违背第九条规则,不具有相应规划、装置、施工资质的单位建造夜景灯饰的,责令罢工,期限改正,并处以灯饰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五)违背第十二条规则,未采纳相应措施,致使夜景灯饰无法正常运转的,责令整改,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未整改的,由市亮化办安排整改,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当;

  (六)违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夜景灯饰设备呈现毛病及残损,未在规则时刻内修正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并由市亮化办安排修正,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当;

  (七)违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对已抛弃的夜景灯饰设备,责令自行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予以,有关费用由职责单位承当;

  (八)违背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则,损坏、私行移动、拆开夜景灯饰设备的,责令补偿,并可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九)违背第十四条规则,夜景灯饰设备未按规则时刻启闭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次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阻遏、阻碍、攻击、殴伤法律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办理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八条行政法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0日起实施。《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和路途照明设备办理办法》一起废止。